2005年5月20日,“現代沃爾訴財政部行政不作為”的兩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北京市一中院于同一天公開合并審理。媒體將這兩起相同原告、相同被告的案件合并稱為政府采購法實施后的首例政府采購案。案件涉及三個國家部委,在我國行政訴訟史上是“空前”的
法治周末記者 汲東野
6月底的一天上午,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按捺不住激動的心情,與微信朋友們分享:“第一時間告訴大家,我們承辦的‘政府采購第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國家財政部又敗訴了!”
谷遼海是2005年“政府采購第一案”中原告——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現代沃爾)的代理律師。
發出這個消息后,谷遼海紛紛收到了來自法律圈、商界朋友們對這個得來不易勝訴的祝賀。
延續至今,“政府采購第一案”已經走過10年,此次財政部的敗訴是涉及本案的第7場訴訟——現代沃爾訴財政部有關286臺血氣分析儀采購項目的投訴處理案。2014年5月9日,財政部作出被訴處理決定,認定2004年公開招標的采購內容為286臺干式血氣分析儀的采購活動違法。
原告現代沃爾的訴訟理由主要為,原告向被告財政部投訴的事項有4項,而被訴處理決定并未針對這具體4項投訴事項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構成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認的監管職責,以及未履行對采購人和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責。
現代沃爾還認為,財政部作出的被訴處理決定不應僅適用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亦應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另外,財政部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追加第三人開元醫療參加行政程序。
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6月19日出具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財政部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財政部投訴處理決定書》;二、財政部應當于法定期限內針對現代沃爾的投訴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現代沃爾在這一場訴訟中勝訴了。然而,谷遼海知道這僅僅是階段性的“勝利”,距離案件“最后的勝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們最終的目標是,供應商現代沃爾拿到由當年招標投標項目造成的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賠償。當然,這是后話,如果把這個目標看成路途終點,那我們現在僅走完了全程的1/3。”谷遼海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價高者得”引發兩起訴訟
熟悉谷遼海,或是了解“政府采購第一案”的人都知道這個案件的特殊性。
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后,政府采購交易市場日漸活躍,同時,與之相關政府采購爭議也不斷出現。
兩年后,5月20日,“現代沃爾訴財政部行政不作為”的兩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北京市一中院于同一天公開合并審理。媒體將這兩起相同原告、相同被告的案件合并稱為政府采購法實施后的首例政府采購案。
兩案之所以后來被媒體稱為“政府采購第一案”,除了受發生的時間因素影響外,還由于兩案合并后涉及標的總金額超過3000萬元,另外,案件還涉及財政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現更名為發改委)和衛生部(現更名為衛計委)三個國家部委,在我國行政訴訟史上屬于“空前”。
谷遼海向法治周末記者強調說,媒體常說的“政府采購第一案”其實是兩起案件,兩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相同,分別為現代沃爾和財政部。但是,兩案的政府采購人不相同,采購代理機構亦不相同,采購物品也不相同。不過,由于兩案發生的時間非常相近,相隔不過一個月,兩個案件合并審理。
“政府采購第一案”的發生,源于2004年公共衛生醫療救治體系建設中的兩起政府采購貨物的招投標。
2003年,“非典”疫情暴露出我國公共衛生體系建設不健全、公共衛生事業嚴重滯后等問題。為此,國家啟動了突發公共衛生醫療救治體系建設,并相應安排中央財政資金、國債資金等,重點是改造、建設省市縣三級傳染病醫院和緊急救援中心,總投資114億元。
這兩起招投標分別由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簡稱遠東公司)和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國信公司)代理。
2004年10月29日,國家衛生部委托國信公司,對國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原告供應商現代沃爾參與了此次數量為286臺的血氣分析儀的項目招標。
同日,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共同委托遠東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之一進行公開招標,資金來源為中央國債資金。原告供應商現代沃爾參與了此次數量為300臺便攜式血氣分析儀的項目招標。
在這兩次投標過程中,現代沃爾的出價均為最低,為每臺5.68萬元人民幣,然而,兩次招投標有意外相似的結局:兩場標最后都被供應商廣東開元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開元公司)投得,投標價格均為每臺8萬元人民幣。
這讓現代沃爾的總經理王建軍大吃一驚,并深深質疑政府采購為什么會是“價高者得”?
隨后,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王建軍多次向采購人——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及代理機構發出質疑函,但都沒有收到專家組名單、評分標準等任何可以解答他質疑的答復。
王建軍知道,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在對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于是,他在向招標中介公司發出質疑后,又開始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
2004年12月21日,他向負責同級政府采購的監管部門財政部提出投訴。3個月后,財政部仍沒有對投訴作出明確答復,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三十天”時限。
王建軍找到谷遼海律師,準備提起訴訟。
谷遼海介紹說,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這意味著,由衛生部和發改委兩大部委牽頭組織的采購,理應由財政部負責監督。
2005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這兩起訴訟。5月20日,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這兩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