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集光環與隱憂于一體的P2P并不是互聯網金融的全部,但其運營中出現的問題,也正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面臨的難點,即如何在效率與風險之中尋求最佳的平衡。
業內人士呼吁,作為新生業態,互聯網金融缺乏有直接針對性的法律,很多領域缺乏法律監管,需讓法律完善速度跟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彌補互聯網金融在政治和法律領域的空白或者漏洞,不要等問題出現后再出臺監管政策。
2014年,互聯網金融不僅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監管部門也密集發出“互聯網金融的5大監管原則”“對互聯網金融差別化監管”等消息。
目前,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傳統金融主要側重于“規則式”監管,而互聯網金融則注重“原則式”監管,在開放性、包容性和適應性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互聯網金融法治不是簡單的政府管制秩序,而是政府與市場溝通互動、協作共建的秩序。如何在互聯網金融法治建設中,實現政府、行業和市場的建設性合作,是一個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新課題。”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王衛國說。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5)的調研人員認為,互聯網金融監管首先必須適應宏觀金融調控的大環境,不能與國家宏觀調控的基本方針政策背道而馳。在出臺監管政策時,要結合相關貨幣政策,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業務對貨幣創造的影響。
在跨界業務或者是交叉性的金融創新上更加適應。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短期內這個制度不會有特別大的變革。對此,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5)認為,監管部門間的溝通協調至關重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管協調制度迫在眉睫。
在面對互聯網金融的混業特征和行政監管的分業特征時,自律管理可以彌補單一的行政監管的不適應性。
“自律監管不是補充,而是一個與政府監管相并列的監管方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孟洲坦言。
“由于互聯網金融熱度很高,有一些行業自律組織的權力很大,包括排名的權力、強制信息披露的權力。有一些自律組織利用手中的權力在里面撈錢,嚴重損害了行業的利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認為,有必要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從而建設一個規范有效的行業自律組織。